张家口药厂排放废气污染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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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事件居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一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1项这划定,向当地环保部分控诉;二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的划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划定,哀求药厂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从新闻报道上看,当地居民已经向当地环保部分控诉,当地环保部分已经参与进行调查。现还未从报道中看出恶臭对当地居民身体是否有伤害。假如废气对居民身体有损害的,可以根据第二种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的划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需采取措施防止附近居民区受到污染”。《恶臭污染物排放尺度》中将“恶臭污染物”定义为“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痛快及损坏出产环境的气体物质”。根据这一划定,药厂有法律义务防止在出产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区的糊口环境造成污染。假如药厂不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恶臭气体影到附近居民的正常糊口,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月初开始,张家口市桥东区,位于张家口制药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四周的区域,空气中莫名的泛起异味,到7月4日晚间,异味溘然间加重、扩散、蔓延。据不完全统计,张家口市建国路、五一路、胜利路、产业路、林园路等多个区域几乎半个城区都被一种酸臭的气息笼罩,而气息源头张家口制药厂四周更是重灾区,恶臭难当,使得居民连窗户都不敢开。
小编点评:目前,张家口市环保局桥东分局环保局监察大队,已经进驻张家口制药厂,对异味来源及产生原因进行调查。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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