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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PK七粮征战白酒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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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导读:日前,备受关注的**(宜宾**股份有限公司)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至今未判决。有网友抨击**,认为**是借此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凭什么说七粮液侵权?近日,有关媒体带着此问题采访了**公司代理人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刘一宏律师,刘一宏向记者披露:“七粮液案件是一场不得不打的官司。”

**是中国届十大之一,据海关统计报告,**酒的出口产值已经达到各省市白酒出口量的70%以上。**代理人说:“目前,**公司正在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打造**国内外,如果本国市场都搞乱了,N粮液满天飞,国内消费者都分不清到底**与N粮液是什么关系,那么,国外就更分不清了。如果我们的企业都把傍当作占据市场的捷径,谁又原意当树立品牌的冤大头呢?如果靠傍就能堂而皇之攫取名利,哪谁又能够真正带领中国产品走进国内外的俱乐部呢?

据介绍,去年七粮液在北京市场出现后,不仅消费者心存疑虑,就连**北京经销商也曾疑惑“七粮液生产厂家是不是**的联营厂家”。

**曾报道过国内外“华伦天奴”在国内的傍产品就有200多种,以至于真正的华伦天奴被挤出了中国市场。这一案例被**代理人反复提及:“**必须吸取华伦天奴的教训,避免在某些地区、某些上演李鬼打跑李逵的闹剧。”

七粮液在市场上已经存在几年了,为什么在这个时机选择北京起诉?就此问题**代理人介绍:“近期,我国傍现象屡禁不止,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要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品牌维护是前提和基础。近期**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好时机;七粮液的傍特征比较明显,而且北京的法制环境相对较好,所以我们迅速在北京起诉了七粮液。同时,我们也希望借此唤醒企业依法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掀起打击商标侵权的高潮。”

七粮液方面的代理律师刘占林认为,七粮液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的侵权。七粮液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侵权。七粮液和**并不近似,小学生都能分清楚“五”和“七”的差异,且两者价格差别很大,酒瓶形状也不同。他还举例说,“五羊液”商标在注册时,**也曾以傍为名提出异议,但被商标局驳回。“五羊液酒及图”终获得注册。

**凭什么告七粮液?记者就此问题提出质疑,**代理人回答说: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权行为;所以,七粮液用作商品名称也会构成侵权的。而**企业用 数字+粮液 作为产品商标和名称是**公司的产品命名方式,已经沿用了100余年,经过长期使用形成了非常显著的标志性的特点。“**”这一标识既不是本类商品通用名称又不是主要原材料的标志,如“大米”,“玉米”等就是主要原材料的标志,而“五粮”并不是主要原材料的标志,仅仅是一种描述性的名词,因此他人不得以“五粮”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原材料标志为由模仿使用。凡是 数字+粮液 形式模仿**为产品命名的,都涉嫌侵权。

**代理人说,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两者没有一点区别才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情况也构成侵权。因此只要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以为七粮液是**的系列产品或者是**联营厂家的产品,就要构成侵权。比如**系列酒“五粮醇”有一款产品的包装、价位均与七粮液很接近。曾有不少人向商标局申请抢注 数字+粮液 商标,**公司一直在通过提出异议等方式主张权利,那些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了的;商标局曾认定“中原七粮液”与 “**”商近似而驳回注册申请;商标局还曾经作出过认定“四粮液”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批复;

就此,**代理人举出若干支持判例:实际上北京市贵族享受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几次类似情况的判决,如认定“九粮醇”与“五粮醇”商标构成近似的终审判决、“九粮神”与“五粮神”构成近似的判决等。

对于**被指责借此打压竞争对手,**代理人认为:“任何企业依法维权都可能会被指责为打压竞争对手,实际上说这些话的多半是小酒厂,他们害怕**胜诉会对他们不利。如果没有侵权,你怕别人告你干什么呢?这些问题通过诉讼在法律上给予一个明确的结论不更好吗?”

编辑点评:备受关注的**(宜宾**股份有限公司)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至今未判决。

(责任编辑: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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