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新政 改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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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优化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其公平竞争的权利,扩大城乡就业,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近期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将从六个方面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和保护。
创业扶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职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及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同时,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符合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担保和贴息。创立十八个月内的小企业按本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招用当地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资金支持
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市金融服务部门应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本市中小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可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和非上市企业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应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转让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及时补充资本金、逐步提高担保能力。本市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产品、业务、服务等金融创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创新奖,应对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
小编点评: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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