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前办理证件各种环节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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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店前所需办理的证件怎样来办理?各种环节该如何应对?
相关的疑问:我是一个失业下岗人员,我想在这里问问有开店经验的朋友。 我想在开一个精品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还有我失业,有失业证,开店有什么优惠吗? 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办证的时候是不是要给相关部门好处的呀?因为听一个朋友说他有两个朋友想开网吧,然后就是在那个部门没有交够好处,结果没开成。
对症下药:
对于失业人员相关的政策优势:
1,下岗失业人员新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合法有效的《下岗证》、《职工失业证》和《低支持》,由经营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从核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规费: 个体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签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以下同)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3,网吧的问题:限制很严,和绅说过因为严所以**,我到不是说把行政人员比做和绅,但在难办的时候走走偏门也是没办法的办法,起码不会顶你.中国是很讲关系的,多交几个这方面的朋友也是好的.
办理证件的具体步骤:
行政管理系统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照须知
一、法律依据:
根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从事个体业经营的个人和家庭必须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 办理条件: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人(负责人,下同)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由经办人员向申办人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二)、变更登记
个体户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个体户歇业、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所有经营活动、依法缴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或吊以及不具备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先行办理注销登记而后重新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必须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开业登记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就业状况证明(待业证、务工证或劳动就业手册、无业证明、离退休证、下岗证、停职辞职证明等证明的复印件);
5、申请人的计生状况证明原件:(男50周岁、女45周岁者免交)
(1)、本市:已婚已育者应提交独生子女证或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未婚或已婚未育者应提交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外来人员:提交暂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计生审检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使用性自有房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合法使用期限不少于申请经营期限的固定性经营场所应提交有权批准机关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
(3)、村民在自留地、承包地上搭建的固定性经营场所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意见及申请人签署的服从拆迁支持书原件。
(4)、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应提交公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场所,若租赁期满、租赁双方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承租方依法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出租方能向登记部门提供能证实上述情形的相应证明文件原件的,该场所可作申办执照经营场所用。
(6)、以借用、受赠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注明使用期限的借用、赠与证明原件以及出借、赠与方的合法用房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由登记部门决定。
(7)、其他类别经营场所证明的合法与否由市局书面认定。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须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由市局明文确定,承办单位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注明法律依据)。
(二)、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3、根据所变更的事项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由经办人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注明法律依据)。
(三)、注销(歇业)登记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户歇业申请登记表;
3、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依法可免办税务登记的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申办人并注明法律依据)。
四、具体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经营辖区所在地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的须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对材料齐全的由所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由申请人经营辖区分局个体科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登记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
3、核准:由经营辖区分局分管局长作出准予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范、完整的行政审核通知书。
4、发证:对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申请人,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人,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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