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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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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冬季天气变冷,城市供暖已经全面展开,日前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原定于今年到期的供暖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变,继续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各供暖企业在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看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用范围

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依然为三北地区供暖企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该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因此,个体户不属于上述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企业法人,不享受继续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相应政策注意事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供暖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腰包不瘦,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门设计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门设计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门设计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供热企业向居民供暖在票据的开具上,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在收到其他单位代收代缴的居民采暖费时,可以居民的名义逐张开具发票,这虽然会给供热企业增加不小的工作量,但便于其准确确认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腰包不瘦。(2)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等单位向居民开具票据,再由供热企业与物业公司等单位统一结算。根据《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暖气费并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腰包不瘦征收营业税。

对于供暖企业来说,**要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好它们,争取为企业获得的效益。

(责任编辑:hong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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