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业**十五日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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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2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使劳动者的创业活动力竞相迸发,《条例》明确了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小额担保**、降低行业准入标准等方面进行创业扶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经营场所等行业准入标准,放宽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等条件,降低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
创业者申请办理个体户、创办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额限制。
创业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能有效利用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者个体户的经营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鼓励创业的需要,规划、建设或者划定适宜创业者经营的场所;鼓励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开辟创业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免收三年场租费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护的人员创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护标准1.5倍以内的,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护一年。
为简化**手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手续,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发放**”。
(责任编辑:hai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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