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厦门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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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公务员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退出了一系列创业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为其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厦人〔2010〕135号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该《意见》规定,厦门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才可享受优惠。其中,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每经营1年给予300**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值得一提的是,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标准给予奖励。
相关创业优惠政策的出台,为厦门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有助于他们更好的开创自己的事业。
(责任编辑:hong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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