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功创业者可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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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城乡整体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失业登记及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实施适龄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调查,将其纳入信息化管理。
条例明确提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创业项目。应当建立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孵化、实训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扩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
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小额担保**担保资金,建立小额担保**激励和担保资金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小额**公司加大对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户的融资扶持力度。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联保互保、社区信用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小额担保**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建立激励创业的机制,对成功创业者或者吸纳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yun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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