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舍身救母算不算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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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发生洪灾,数百居民被困。冯和平年过八旬的母亲被困其中。冯和平组织救援小组救数人后,在返回营救其母亲时被洪水冲走。冯和平家属要求申报见义勇为,而石潭镇政府认为,冯和平是在救其母亲过程中落水失踪,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
关于能否认定冯和平见义勇为有两个争议,一个是冯和平在救母之前已经救出一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另一个是冯和平在救其母亲过程中落水失踪,属不属于见义勇为。关于个行为,我认为政府机关应当查清楚,如果确实有救人的行为,那肯定属于见义勇为,应当给予奖励。至于第二个行为,则值得好好探讨。
根据相关法律,见义勇为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冯和平救母的行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问题在于,他救的是自己的母亲,是不是符合“他人的人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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