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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格式合同被指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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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只有20余万的经济纠纷,为何要我赔偿近300万元?”原杭州汇晶图文制作有限公司 (已注销)法人杜娟近来一直为官司所困,而这起官司缘于8年前。   一审判决赔偿296万   杭州汇晶图文是一家规模并不大的文印店,经营范围包含打字、复印及图文制作等,2004年公司因故注销。   杜鹃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02年9月,杭州汇晶图文与富士施乐公司签订《按张收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富士施乐提供两台配套器材,杭州汇晶图文承诺每月至少打印5万张,并支付基本费用每期(即每月)7.4万元,合同期限为60个月。   “这份合同让富士‘旱涝保收’,不管能否达到规定的业务量,每月至少得支付7.4万元。”杜娟说,在合同履行了20个月左右时,汇晶公司因故即未再支付每月的基本款项,“机器的质量一直不稳定,经常故障,相关人员也经常变更,我们拨打维修电话经常找不到负责人。”   而更重要的一点,此后的复印市场价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当初与富士施乐公司签约,收费标准按照1.6元/张,后来我们发现,公司其他图文签约的合同上按照0.9元/张甚至更低的价格执行。我们向富士施乐公司反映,一直没能有效解决。”杜娟说,双方矛盾由此而发,从2004年7月开始,汇晶公司停止付款,在3个月之后结账期,也就是2004年10月份开始,富士施乐方面停止了日常维护、提供耗材等服务。换句话说,在原汇晶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拖欠了3个月的钱款后,富士公司方面停止了机器运转。   一晃5年过去了,杜娟说,富士施乐除了在2008年控告其合同诈骗外(上海警方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提出任何交涉。   但在2009年3月,富士施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04万元。当年11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包括杜娟在内的两名原股东被判偿付富士施乐公司296万元。   合同性质成焦点   因不服一审判决,杜娟随后提起上诉,双方当初所签《按张收费销售合同》的性质成为焦点。   据了解,一审期间,富士施乐起先认为,双方存在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分60个月付款,买方每月支付7.4万元。杜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双方是租赁合同关系,每月所付的7.4万元并非购机款,而是使用机器所产生的收费。   在一审质证阶段,针对上述说法,富士施乐又表示,“如果被告(杜娟)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原告(富士施乐)没有异议。”然而在判决书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依然将其认定为买卖合同。   昨日(4月7日),富士施乐中国公司新闻发言人梁女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官司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方面暂不发表任何意见。   格式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而《按张收费销售合同》内的另一项条款,也格外引人关注。该条款指出,“客户在此承诺,如其未经富士施乐同意而提前终止执行本合同,客户应承担整个合同期内本应支付的所有 ‘每期基本支付额’的余额的总和。”   根据判决书显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由此认为,“买方应当支付每期基本支付额是毋庸置疑的”,并据此判决,被告杜娟等人偿付富士施乐公司基本支付额296万元。   “由于质量纠纷,当初仅仅拖延支付了3个月的费用,涉及的金额只有20余万,判决却要我赔出并未实际履约的40个月的支付额!”杜娟无法接受这一判决,她认为富士施乐在格式合同中设置对客户很为不利的内容,这明显有失公平。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这些年来,富士施乐与客户间的经济纠纷很多,但都以胜诉告终。而在杜娟案的同时,仍有其他图文老板与富士施乐正在进行诉讼。   作为一位数码打印的业内专项人士,曾担任富士施乐前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市场部经理的杨伟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了富士施乐公司的一些内幕。杨伟光介绍,由于当时中国数码打印市场不成熟,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维修机构,导致客户使用富士施乐公司产品必须依靠该公司的维修,这种很高的市场垄断造成富士施乐公司内部的腐败和管理不善。“举例来讲,维修人员非常不负责任,他们维修时可以随意拆换少件,然后将客户机器的新少件再转卖出去;或者故意留有隐患,从而在竞争对手处获得好处。”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洲对此表示,原告制订了这样一份模棱两可、语焉不详,并被媒体多次曝光的格式合同,其原因和动机不免令人生疑,法院有能力也有义务查明真相并依法定性。 (记者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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