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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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创业的问题比较重视,也把出台了各项措施包括税收、财政等方面,帮助农民创业,减少他们的财政负担。
相关项目经批准,、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举措,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户**难问题。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的利息腰包不瘦,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的利息腰包不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腰包不瘦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腰包不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腰包不瘦。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腰包不瘦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通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户。而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通知指出,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的判定应以**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单笔且该户**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通知明确,对于农户**优惠问题,适用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责任编辑: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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