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固定资产**项目经理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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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经理制实施办法
章总则
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的贷款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经理制(简称项目经理制,下同)是指对在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行专职专项信贷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对贷款额很过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或一级分行认为有必要实行项目经理制管理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管理。现有企业贷款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符合项目经理任职条件的客户经理担任,两方面工作关系的协调按客户经理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理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项目经理条件
第五条项目经理是银行对在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行专职信贷管理的银行贵族享受业务人员。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固定资产信贷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责任心;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固定资产信贷专职知识,掌握贷款项目相关专职知识,熟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从事固定资产信贷工作3年以上,或有5年以上信贷工作业绩。具有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可适当放宽;
4.对从事过“三算审查”、资产评估、大中型项目贷款评估工作及参加过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的业务人员可优先考虑聘任。
第三章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项目经理履行对在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全面信贷管理与总体负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落实资本金以及其他资金到位,并督促存入专门设计账户,争取将项目资金在我行内部封闭运行;
2.项目贷款使用需经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组组长签字认可;
3.参加合同谈判,审查合同要素,组织订立借款合同,处理一般性法律问题,履行贷款人应尽的义务;
4.督促借款人落实借款合同条款,逐笔监督借款人按合同规定的用途通过专门设计账户使用贷款;
5.拟定聘期工作目标、管理措施及调查研究和情况反映等工作方案;
6.审查贷款项目的相关文件,监督落实贷款附加条件;
7.适时参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招投标、“三算审查”、工程监理与项目验收等工作;审查并提交项目很概算增加贷款的意见;
8.负责对贷款项目开展调查研究、资料汇总与台账管理,参与对项目重大问题协调与处置等工作;
9.负责对项目如工艺技术、设备原料、建设规模和标准等项目重大变更、项目产品市场及价格变化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等重大情况跟踪管理,并提出相应措施;
10.积很拓展银行中间业务,向企业推销银行产品;组织协调行内各业务部门对借款人提供信贷、结算、咨询、财务顾问等全方位服务;
11.在向管理行反映有关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应直接向上级行反映与贷款项目相关的情况与问题;
12.定期提交贷款调查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项目经理工作程序
第八条项目经理上岗任职。项目经理应在聘任后10日内熟悉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基本情况,掌握项目相关政策与规定,办理承接手续,到岗履职,并在任职后30日内提出任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管理措施与工作目标等内容。其工作方案经聘任行信贷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项目经理按照岗位职责与项目经理方案组织实施。设项目经理组的,由组长负责上述有关工作。
第九条项目经理的岗位交接。项目经理聘任期满时,应写出项目经理任期工作总结,并提出对项目后期信贷管理的意见与建议;项目经理离任时,要向后期信贷管理人员全面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后期信贷管理按照客户经理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经理岗位设置与任免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岗位的设置。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贷款经办行必须设置项目经理岗位;特大型贷款项目原则上应在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设置项目经理岗位,必要时可在总行设置。对拟实行项目经理制管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应安排出任项目经理的预备人选参与项目的前期受理与贷款审查工作,贷款项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岗位的职数。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额度确定,原则上要求具备设置项目经理条件的每个贷款项目设置1名项目经理,贷款额很过1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设置项目经理组。项目经理组由多名专职人员组成,项目经理组组长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的聘任。项目经理根据信贷管理需要,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聘任,对总行审批的项目贷款,其项目经理需报总行项目信贷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聘任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期确定,一般从贷款批准日到贷款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原则上实行专职专责。除项目经理组组长外,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一般不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的工作由项目信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的待遇参照客户经理制办法执行。
第六章项目经理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的考核。项目经理由所聘项目信贷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按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写出工作报告,并附借款人评价意见,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使用。对在任职期间表现,有堵塞重大问题隐患、节约大额资金等突出贡献的,应按工作实绩由聘任批准行予以表彰奖励;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合同,并按考核结果给予处理。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经查实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或给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经济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参照客户经理制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任职期满,经有关部门考评合格的可安排新工作。对项目继续实行贷后管理的,应优先安排原项目经理出任专管员或客户经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一经聘任,应保持其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抽调、借用、解聘。提任其他职务时,应在报经原审批行同意并在聘用新的项目经理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信贷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经理工作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
2000年3月8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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