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限购令”不能突破市场经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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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一轮住房调控,正处在从到地方层层加码的新阶段。
本次新国十条(《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手凌厉。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想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银行不给贷;没有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保费达1年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银行也不给贷。对此,众人齐曰:猛。
北京市政府出招更猛,不仅对上述措施照单全收,率性出台临时性限购措施,一个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为此,居民购房时要出示户口簿、结婚证,并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一个家庭新购买第二套住房,房管部门不给办理房产证。
原则上,的限贷令,对手里持有大量现金、可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人来说,不会有太大妨碍。但北京市的限购令走得更远,让你有钱也买不了房子。
平心而论,北京市下重手也是不得已。新国十条规定,稳定房价和住房保护工作不力的省级政府要被问责。可现在众所周知的秘密是,北京大部分的经济适用房都供应给公务员(任志强语)。北京市2005至2009年公开的土地供应量,名义上70%以上用于建经适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但这些土地,用来建面向公众的经适房的不过十分一,用来建面向(主要是部委)公务员的福利房的却高达十分九。此外,各部委在京还有大量自留地。在这样的土地分肥模式下,北京市这一层级能选择的稳定房价的空间确实有限。
北京推出限购令事出无奈、动机良善,这一点无须怀疑,但我们却不能不追问这一政策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层级以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经济,是当下国内外通例,一经出台即适用于各省市。但地方政府把公共服务职能扭曲为单纯的管制职能,就有捞过界的嫌疑了。本来,房管部门给公众办理房产证,不过是从法律上履行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纸确认而已,并不是政府赋予公民财产权。此项公民用税金购买的公共服务,政府有义务无条件提供。不提供已属违背法定义务,进而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公民财产权就属离谱。
至于调控目标本身,也颇多可商榷之处。如果在计划经济时代,一户一房政策再正常不过。但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消费者的财产权、交易权不证自明,属于自然正当(权利),政府的使命是坚守之而不是限制之。无论哪一层级的政府,均应在市场秩序许可的范围内行事。任何调控措施,均不能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经济的含意是,不市场的政策往往也是不经济的。从调控效果来看,限购令能否取得预期目标是有疑问的。对消费者来说,如果看多房市,通过离婚增加一个家庭造成的困扰,相对于预期的丰厚收益,算不了什么。对开发商来说,此举只是暂时压抑了需求,如果没有资金压力,他们宁可等等看也不会贸然削价。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范围内降房价,政府大有可为,如将农村土地产权清晰界定到每家每户甚至个人,增加土地供应的主体;允许自建房与小产权房开发和上市,增加住房供应的主体等。需求无罪,供给有责。不从改善供给入手而是一味打击需求,结果恐怕是南辕北辙。
而值得警惕的,是对市场经济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趋向。本来,政府征税的先吃螃蟹正当性在于为公务服务筹资,但就有人认为只要能打压房价,政府征收物业税即使没有明确的公务服务定向,也属合理。本来,现行户籍制度既不人道也不经济,但就有人认为城市是本地人的城市,为打压房价强化户籍,限制外地人在本地买房的地域歧视政策也是正当的。本来,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的底线必须坚守,但就有人认为只要有助于降房价,对财产权和交易权采取临时性措施也无不可。如果这样一退再退,那么我们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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