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合发布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 郭捷珍 2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爱军 2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乐 2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 2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盛 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 15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女士 1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马洪艳 3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 3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 2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 1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梅伟辉 1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有关要求,扶持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近日会同、发改委、、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少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精心打造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很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核心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高明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通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该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项目承担单位是享受该政策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任主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该政策的有关要求,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通知》指出,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重大专项承担单位进口物资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产情况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组织落实政策年度执行方案,定期评估政策的执行效果,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更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
(责任编辑:)
上一篇:物价呈结构性上涨 政策调整进入敏感期 下一篇:现今热网络创业模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