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放宽政策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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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今年不容乐观的就业形势,以及目前无锡市总体创业环境还不是十分宽松,制约创业人员的政策、资金等瓶颈问题还有待突破的现状,积很扶持创办企业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11月6日,无锡市《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后,无锡市将从放宽市场准入等七大方面来扶持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重点扶持两类对象
根据意见,有创业愿望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人员,均可被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无锡市将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扶持两类群体,一类是有创业潜力和创业优势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体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性;一类是需要提供创业帮扶的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等特殊群体,以体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公平性。
围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无锡市将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政府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街道(镇)。2008年到2012年,全市将重点扶持创业3万人以上,通过扶持创业实现带动就业20万人以上的目标。
放宽市场准入
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大力支持发展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对于符合规划、环保、公共安全、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
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予以适当放宽照顾。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
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制度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降低政府采购门槛,为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
扩大收费减免
对本市户籍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2年内)、退役士兵、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农民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实行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也可比照企业吸纳就业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本市户籍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市户籍的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服务型企业(限制行业除外)、商贸企业,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在本市优先和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新创办的企业,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应期限内由所在地区政府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长享受期限不很过3年。
此外,对农民创业和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放宽信贷扶持
提高担保基本规模,将小额担保**由目前的650万逐步增加到2000万元。放宽**对象,将小额担保**及劳动密集企业确定**的对象覆盖到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回国创业人员及所有登记失业人员。提高**额度,将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由现行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安置就业的人均贴息**额度由现行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贴息**总额度由现行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放宽贴息政策,取消**贴息以人员身份区分的限制,对所有微利项目小额担保**全额贴息,对其他项目(限制行业除外)按6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符合小额**条件人员则按50%贴息,切实解决创业人员资金来源并减轻利息负担。
加大社会保险补贴
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劳动保护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主体投资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兴办的其他实体,吸纳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大龄人员就业、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申请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50%补贴。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很过3年。
对困难群体实行开业补贴
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200**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列支。
对其他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镇“4050”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失业、有子女读书单亲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等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300**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对无业残疾人领取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护金中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3000—500**,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等部门制定。
扩大培训补贴政策
对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按规定实行**培训补贴政策。
对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信贷扶持等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政策按新的规定执行。
扶持创业五年将投1亿元
为提高创业者的能力,无锡市将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力争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创业培训4万人以上。同时,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建立创业实训(见习)制度,在无锡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1至3个月的实训(见习)服务。
此外,无锡市还将建立促进就业和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开发、开业补贴、创业实训补贴、租金补贴等,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市扶持创业资金将累计投入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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