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发改委拟规定商场虚假优惠折价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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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昆明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办法》除根据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还结合昆明市实际,划分出共20种价格欺诈行为。
《办法》规定,根据违法程度不同,按有无违法所得,以及经营者是个人还是,处以不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建议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办法》定义了价格欺诈行为、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误导性标价、价格承诺的概念。原价和虚假优惠价均需以前7日内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格为标准。
20种价格欺诈行为包括: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标示的市场、出厂价、批发价、特价、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未真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价格;
●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谎称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谎称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不能提供原价或者提供虚假交易票据;
●虚假优惠折价活动;
●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具体确定的承诺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交易价格;
●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交易价格。
(责任编辑: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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