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政策责任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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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4年,质检总局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中的第五条规定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实际上把原本由汽车制造商应该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负责、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的责任,全部转嫁到了汽车经销商的头上。
因此,心中不爽、竭力减少自己利润损失的汽车经销商,只能对消费者所抱怨的瑕疵和缺陷地方,尽量地进行“修修补补”(有时候甚至还要消费者自己买单),而从不谈“换车退车”。
可怜的、不幸的、倒霉的消费者,购车的喜悦还没散尽,就为满是问题的新车,搞得焦头烂额、心神疲惫,心情降到了冰点。
“义愤填膺”、“悲痛交加”的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屡修不好”之后,只能“大闹车行”、“大闹车展”、“牛拉破车”、“马拉破车”来倾诉、发泄内心的深深失望和强烈不满……
那真应了一句话:“哥买的不是车,而是痛苦!”
小编点评:汽车三包政策责任主体。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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