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私营住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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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增加住房,仅靠政府出面公营住宅是远远不够的,鼓励资助私人兴建房屋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正如时人所指出的,“政府之努力与人民之踊跃投资必须相辅而行,方足以解决民居问题而奠定未来市郊各区域繁荣发展之基础。”为此,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了许多积很鼓励、奖励修建私营住宅的举措。
减免私人新建房屋税款。这是增加住宅、解决住宅问题的一个积很举措,也是间接减轻租户负担的政策。旧土地法第162条规定,发生房荒的时候,政府可以减免新建房屋税款,以鼓励私人建筑房屋,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减免税种。根据土地法的相关条文,主要指的是土地税及改良物税。新土地法第95条做了详细规定,市县政府为救济房屋不足,经行政院核准,得减免新建房屋之土地税及改良物税,并定减免期限。没有开征土地改良物税的地方则减免征收房捐。
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减免税收仍是比较消很的政策,也是政府在没有足够力量或者房地产业比较发达时期采取的政策。相比之下,当时的西方实行的给以私人补助金的制度较为合理。如英国1919年规定,无论何人,建筑价值在1000磅以内的家屋,财政将给予135乃至160磅(以后提高为260 磅)的补助金。法国也于1922年规定对于中低收入人群购房或者建房的予以贷款。
当时有学者指出:“英法二国奖励私人及团体建筑住宅之政策,较诸我国之仅以减免税款为奖励政策者,更为实际而周到。此或以我国财政困乏,无大批现款以应各都市之需求,立法者为顾全事实起见,以对奖励建筑之减免税款办法,很易施行故欤?”
政府为私人建筑提供贷款担保。《内地房荒救济办法》规定对私人建筑经费不足者介绍押款的内容,实际就是由政府为私人贷款提供担保。这大大突破了旧土地法的规定。但在当时战争环境下,这个法规也有明显的缺点。先是救济对象没有包括对炸毁房屋的修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屋的修缮。其次,“对于私营建筑之建立,仍嫌限制过严,难收鼓励之效。”其中突出的就是自筹资金比例要求较高。因此有人建议:“改善奖励私营住宅办法,人民自营建筑,资金筹足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原为百分之六十,得请求政府奖助。但建筑计划,须经主管机关之核。”
这一意见在抗战后的住宅法令中得到了采纳。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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