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心智是否成熟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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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苏联刑法则以医学的标准和法学的标准(有时被称作心理学的标准)确定责任能力。
根据医学的标准,排除了一些身患慢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渐进性麻痹症、癫病症等),暂时性精神活动失常(病理性的奋激,病理性醉酒等),痴呆症或其他病态(精神耗弱)的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
根据法学的标准,排除了行为人在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理智因素)或缺乏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意志因素)的情况下,对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为了确认行为人的,无责任能力,并不要求同时县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一个人不能辨认其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控制其行为.但是,不排除这种情况的存在:即一个人虽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不仅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且也能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却无力控制其行为(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意义后,要有控制和调整自己行为的能力)。
如果某人虽然能够辨认其行为,但是由于精神疾病而不能控制其行为,仍被看作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为确认无责任能力状况的存在,必须确定医学的标准和法学盼标准的同时存在。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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