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体发育为标准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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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曾几何时,我国少年刑事责任标准是以身体发育的身高为标准(生理标准)来衡量的。我国秦朝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是否负刑事责任,规定男子身高达六尺五寸为成年人,女子身高达六尺二寸,为成年,这也是结婚条件,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不负责任或予以减轻处罚。
这个标准是有其重要历史背景的,具有方便、实际的特点,适应当时战争环境,人口迁移大,户籍管理不健全。导师认为这样的标准是很不科学的心智的不成熟,导致对社会认知的不健全,这样的人,尚不足以负刑事责任。
身高的一部分反应个人生理发育,但不能反映一个健康人的心理认知能力,有的人营养好、发育快、身材高大,但由于年龄小,心智的不成熟,导致无法有正常的法律意义上的认知能力,同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判定与科学客观性。反之,有的人年龄过了14周岁,营养差、发育慢、身材矮小,但大脑发育毫不迟缓,故不能以此来否定他的刑事责任。
南方天气热,所处居民相对比同年龄段的北方居民发育快,但其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就有很大差异。有些身材高矮有来自遗传的或病理变异的,如成年侏儒,你就不能以其身高没有达到一定标准来确定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确认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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