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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华为案背后的三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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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导读:“对于中国政府以及更多的中国企业来说,透过华为案反思自身在国内外现代商战中的不足与缺陷,并进而提出警戒,远比把该案视为中国企业开始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作为原告而扬眉吐气来得更重要。”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张平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而这种警戒意义,并不仅仅限于华为这类技术立异与技术突破者,对于中国漫长代工史中成千上万的企业,不管国有企业抑或私营企业,不管大型企业仍是小型企业,以及对于实力逐渐增强,正在介入国内外并购狂潮的中国企业,甚至是那些在国内外合同中老是处于弱势一方的中国企业来说,都可以从该案中寻找到改进的榜样。

警示之一:中国代工企业正面对大规模的合同调整

在华为案中,华为之所以有决心信念、有根据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向摩托罗拉提起诉讼,**是基于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经验与实力,即华为早已挣脱了在国内外代工关系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合同地位,在合作协议中要求了对自身技术信息及贸易秘密的保护。

“但这样的合同条款,在大多数中国代工企业的合同中却少有划定,这当然与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动辄就是加工委托人控告被委托人侵权的现实环境有关系,代工企业根本就缺少自我保护的意识。” 张平告诉记者。

“事实上,这是中国OEM无法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老是挣脱不了被动。在合同中就没有为企业的未来成长留下空间。”

以中国的飞机制造与汽车工业为例,当年我们的西飞、成飞曾为波音做工,上海汽车与德国大众的合作等等,都是在早签订合同时缺少基于未来成长战略的合同保护,伴随跨国公司国内外工业链的扩张与延伸,这些企业的成长空间开始被挤压,很难翻身与对手站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

当然,这样的案例并不仅仅在中国泛起,以日本为例,日本在早年也曾经给美国做代工,也曾经处于不同等的谈判地位。但在这些合同期满后,日本官方与在各省市进行了一场唤醒运动,即借助舆论的气力让代工企业尽可能地将不同等的条款修正过来,尤其是加强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自我保护,不再盲目地陷入跨国公司的格局合同中。

张平告诉记者:“就是在这场唤醒运动之后,日本走上了立异之路。日本的代工史,仅仅只有10年就结束了。而如今的中国,为美国等发达做代工已有近30年历史,立异之路依然漫长,这是一个教训。”

目前,中国代工企业也正面对这样大规模的合同调整,在中国依然缺少类似日本的官方步履背景下,华为案可以说是一个契机,它提醒中国企业,介入国内外商战的条件,是在合同中已经进行了自我保护的预备,而假如你缺少这种预备,那么在10年代工合同期满续签时,要尽可能地将这些自我保护的条款加进去。

警示之二:小心资产收购中的商战策略

在华为案中,华为对于将原来与摩托罗拉签订的合作协议转给诺西保持了高度警惕,不同意将合作协议转让给诺西,要求对收购前提进行重新谈判,有效地规避了未来的潜伏风险。按照业内专项律师叶渌的说法,“华为与诺西(与华为类似的技术革新者)的合作,将缺少其与摩托罗拉合作中的那种技术革新者 技术发行者的增效作用,并且无法给华为提供任何贸易上风。”

更重要的是,作为争夺国内外老二地位的竞争者,难免不会在商战中给华为下套。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没有人会健忘跨国企业对中国美加净的那场收购,就是在这场并购中,中国企业的品牌价值次在收购中作价,企业也曾为此激动与自豪。但很快,跨国公司的战略意图就表现了出来,中国企业苦心孤诣培养的品牌被打入“冷宫”,不再使用。如今,在中国的日化消费市场上,已经很丢脸到历史上的自有品牌。

由此,华为的警惕就显得格外必要,这也提醒那些实力增强,正在介入国内外跨境并购的中国企业,或者是作为与这些并购一方拥有合作关系的供给商、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要小心对手资产收购中的商战策略,不要陷入对手的作局之中。

警示之三:有必要建立起来的合同官方审查轨制

华为案向中国企业展示了合同的重要性,这不仅在合同订立之初,在情势变更背景下,合同的重新谈判与调整也尤其重要。

但是,在更多的中国企业中,却鲜有类似华为一样实力强盛的法务部分,不少企业的合同仍是当年做商业、做市场的人士签订下来的。在合同中,更关注的是价格、外汇收入,面临当前国内外商战的无孔不入,这样的合同确实是纰漏百出。

同时,在实践中,跨国公司的合同中通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即合同双方不得将合同内容对外表露,即使有律师看到合同,根据对律师的委托协议,律师同样有对合同的保密义务。这样,即使是双方签订了不同等的条约,也很难将这样的合同昭然于天下,甚至有些企业根本意识不到合同存在的重大缺陷。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缺陷合同给企业在竞争中带来的不利地位呢?

张平告诉记者,“美国的做法好像值得鉴戒,在美国,有一个部分专门负责对商事合同进行审查,在涉及重要利益的情况下,会强制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当然企业也可以主动申请这样的审查,会根据审查的结果告诉企业所存在的潜伏风险、调整方式等。”

在中国弱势合同偏多的情况下,确实有必要建立起类似的合同官方审查轨制。

(责任编辑: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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