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 美女 2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美女 2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美女 44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美女 45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赵海璇 3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赵海璇 1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贺先生 3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 1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沙 5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齐总 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荣荣 3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 1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15241886937 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徐凯 45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先生 1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先生 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导读:《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就划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早在2005年,**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要“施展社会集团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王灿发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无需过多修订,只需由人民法院对这条划定进行司法解释,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主任王灿发告诉《逐日经济新闻》记者,美国等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以为侵害行为和自己有关系,就可以诉讼。
可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题目上,立法一直处在空缺状态,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划定。
王树义先容,保护环境去“告官”,往往占情理却不占法理,这种尴尬亟待化解,《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要支持“多管闲事”。
王树义指出,这样的起点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维护公共利益,但法院往往不受理,由于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小编点评:他说,环境违法造成公共资源遭到损害时,仅靠赔偿等经济手段是难以遏制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告”,这就是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骞来)
上一篇:不断发生的环境违法事件 下一篇:严格水资源治理的资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