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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划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分的划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尺度等有关情况。这些行为都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划定》明令禁止不标明价格的或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用度的行为。

常见的提车加价,是在汽车标价之外需另付数千到数万元不等的用度。 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只说指导价,实在质也是未按有关划定明码标价。消费者是看到了经销商各种类型广告后前去购买车辆,而广告中明确标出了各款车型的售价,并没有提及加价的事情,假如消费者支付完车款之后,又被要求支付“提车费”、 “加急费”、“装潢费”等用度,经销商就违背了《合同法》相关划定。

陈启辉法官说,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分歧错误称,故意营造紧张气氛,进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提车费”,这种“提车费”属于上述法律划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用度,是一种变相涨价的行为。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以为,良多消费者在购车前就听说可能会加价,然后就认同了这种加价行为,表面上似乎是你情我愿,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价外价”不仅违背了《价格法》,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有霸王合同的嫌疑,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假如商家单方面加价,即违背了合同,消费者便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陈启辉以为,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已经违背《价格法》。

加价同时也违背了《合同法》,由于消费者从经销商那里购买汽车是一种合同行为。如一辆原标价24万多元的都市越野车,消费者的实际购买价格可能是27万~28万元。一些经销商不开发票也不上税加价提车款,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涉嫌违背《税法》。

另外,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税种也不同,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用度。

小编点评:按照《合同法》的划定,经销商的一些宣传广告,包括经销商网站上的宣传信息均为要约,消费者同意按照广告的价格购买即构成了承诺,假如在消费者承诺之前,经销商没有撤销或者公布要约无效,那么,一经消费者承诺,合同即成立。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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