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醉驾的行为力度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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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一个解释,势必使打击醉驾的行为力度大打折扣。这两者法理谁占优势,天然决定了醉驾的处理方式。
10日,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辞意理解,以为只要达到醉酒尺度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为是犯罪(见本报本日B03版报道)。
张军的话引发公家的焦急是可以理解的,5月1日该条款实施以来的确起到了很大的实际效果,从普通驾驶者被拘后发誓下辈子也不再饮酒,到闻名音乐人高晓松事件,醉驾入刑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效果和震慑作用。
小编点评:之所以这样说,是由于关于醉驾的处理自来就有两种大相径庭的意见:一种是依情节恶劣程度而定的行为犯,此方的实例是德国和日本,只要醉驾,就一定会被定为犯罪;另一方却是依据事故后果而定的结果犯,依据是美国虽只要被检测出醉驾就无前提吊销驾照,但是只有在醉驾发生撞人事故时才以谋杀罪定罪处刑,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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