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即入刑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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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理上的争议,一方面是公家的诉求,我们到底该何去何从?诚然,醉驾即入刑的一刀切确实显得不近人情,而且量刑好像也显得过重,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醉驾横行需用重典,如今醉驾导致的事故已经严峻带给了公家不安全感以及剥夺感,甚至带来了一些社会不公平现象,可以说要想使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理念深入人心,就**决定着我们要对醉驾的严查与重办不能手软。,委员们的建议被采纳,情节恶劣被从草案中删除。
而事实证实公家好像一直倾向于前者——醉驾即入刑,如今法解释相左,公家焦急也就在所难免。
我们不能否认法对我国的法律有着司法解释权,但是,面临法理与诉求,我们好像健忘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过程。众所周知,在醉驾条款泛起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被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其初的草案内容原本是有情节恶劣的条件,而在审议过程中,很多人大常委会委员均建议应将情节恶劣内容删除,以为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其造成的现实社会危害和潜伏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不管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惩办犯罪。但我相信,这只不外是法理上的争议,实际上公家之所以焦急,更多的缘于视情节恶劣程度判定会给醉驾入刑撕开一个裂口,从而导致醉驾情节的判断产生昏暗地带,从而为权力寻租、人际关系等提供一个机会,导致刑法修正案关于醉驾的处理流于形式。
小编点评:而常委会委员的意见恰恰就是民意的诉求,这便是争议的根本。实在,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个经验,正如相关条款不应仅从辞意理解,让法理和民意诉求相契合,无疑是缓解公家焦急的良方。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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