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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为人知的加盟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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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它是一种经济而简便的经商之道,经由一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行销方法,以小的风险和的机会获得成功。

将该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主,让加盟主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主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支持金以及权利金等。

加盟条件

1.它背后有一个公司总部;

2.它提供货源;

3.它更新产品来适应市场;

4.它提供指导和帮助

5.它支持投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

6.非盲目探索,迅速入门;

7.远离散户经营模式,拥有核心竞争力;

8.新的模式已被消费者认同,并成发展趋势,商机更胜一筹等等……

加盟程序

1.仔细阅读加盟指南,不明之处向总部投资顾问询问;

2. 签订“加盟意向合同” 选址及评估市场、评估经营——与总部投资顾问讨论;

3.选址签约后,与总部正式签“加盟合同”; 签订商标和技术合同或协议时,是法人亲自签字签订合同或协议,以防以后纠纷。

4.与总部互动完成装修,办理营业手续,并招聘销售员进行培训;

5.开张前一天到总部订批产品;

6.开业前两天总部协助陈列布展和销售培训;

7.吉日开张。

加盟特点

1.有一个特许权拥有者,即为加盟连锁的盟主。

2.盟主拥有特许权,特许权可以是产品,服务,营业技术,商号,标示,以及其他可带来经营利益的特别力量。

3.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为主要联结纽带。

4.加盟者对其店铺拥有所有权,店铺经营者是店铺的主人。

5.经营权盟主的总部,加盟者必须完全按照盟主总部的一系列规定经营,自己没有经营自主权。

6.总部有义务教给加盟者完成事业的信息,知识,技术等一整套经营系统,同时授予加盟店使用店名,商号,商标,服务标记等的区域的垄断使用权,并在合同期内,不断进行经营指导。

7.加盟者要想盟主交付的有偿费用,通常包括一次性加盟费,销售额或毛利提成等。

8.盟主是纵向关系,各加盟者之间无横向关系。

加盟形式

加盟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自愿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腰包不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

委托加盟(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腰包不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很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腰包不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美国7-Eleven多采此种形式经营。

特许加盟(Franchise 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财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腰包不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腰包不瘦较高,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

小本加盟(Gratis Chain)这种方式在市场很少,这种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方式加盟主要针对材料生产商和中小小型企业,他们利益来源于以技术入股、销售原材料给客户(生产厂家)来获取腰包不瘦,这种加盟方式的优点就是安全性高,可调性强;缺点就是针对性很强,局限性很强,根据行业的分工不同,技术的应用领域来加盟,并且好多公司不会以不收取费用来加盟。目前国内只有化工涂料行业有这种先例。也是发展缓慢的加盟。

 

(责任编辑:yun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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