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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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根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批准,决定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三、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 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 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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