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如此创业 有悖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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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委、市政府10月9日召开推进全民创业动员大会,会上鼓励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辞职创业,并许以离岗领办、创办企业或受聘于民营企业的,三年内保留身份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续算、职称评定等不受影响,三年内愿意回单位的重新安排工作等。(10月10日 中国新闻网)
为积很投身创业的公职人员保留身份编制与工资待遇,这对于调动他们的创业积很性,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确实有一定的好处。但即便如此,公务员如此创业,于法无据,有悖社会公平。
先,违背《公务员法》等法规。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早在1998年,也明确规定政法、军队、机关等部门不许办企业、公务员不许经商。
其次,公务员如此经商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务员以官方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容易造成官商不分与权力腐败。道理很明显,一方面创业官员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另一方面,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他们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资源等优势,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容易破坏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
更为重要的是,公务员如此创业即使可以暂时增加招商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为地方政府制造政绩指标,但从长远看,也未必能支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公务员动用公共行政资源下海创业,容易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与公共权力资源,导致权力寻租,不利于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
总之,公务员创业的前提条件是,不违背法律,不破坏社会公平。如果公务员先摘掉头上的“红帽子”,真正扎进“海”去创业,恐怕质疑的声音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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