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特许经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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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咨询者介绍的情况来看完全符合这九条表现。经协会调查得知,早在今年3月4日新华网就转载了八桂都市报的一篇报道《柳州查获一“老鼠会”》,具体内容如下: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4日电(黎静张浩)自以为打着“连锁销售”的幌子,瞒天过海继续着活动的香港裕迈隆国内外发展有限公司驻柳州“无店铺销售点”,昨日被柳州市局公平交易局一举查获,结束了他们“挂羊头卖狗肉”的生涯。昨日上午,该局接到一位叫廖光福的湖北宣恩县人举报,称在柳州有近千人加入香港裕迈隆国内外发展有限公司的“连锁销售”活动。据廖光福介绍,他是在朋友介绍说柳州布鞋厂工作月腰包不瘦达1500元的诱惑下,于2月23日到柳州的,不想到柳州后朋友根本不带他去见工,只是带他去参加所谓的“人生圆满计划”的座谈会。经三天的洗脑后,他被告之只需交3800元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就可成为“同仁”。但当时廖光福到柳州带的600元钱在旺车上已被小偷偷走,身上连吃饭的钱也没有,加上从报纸上得知的该公司声称的“连锁销售”与很相似,于是拒了朋友的邀请。不想这时这位朋友露出狰狞的面目,采用盯人的战术跟踪他的一举一动,并威胁他打电话回家要3800元加入公司才还他“自由”,因为他知道公司的事太多了。又惊又怕的廖光福不敢硬来,只好表面答应,于昨日趁朋友和“公司的同仁”不注意,偷跑到柳州市局公平交易局举报,并寻求保护。当天中午,接举报的该局办案人员马上赶到八中教师公寓、双龙苑、丽江宾馆等处,采用拉网式搜索方法将毫无防备的所谓“连锁销售”在柳州的“精英”共10人抓获,并当场缴获一批用于的化妆品、等物。经询问得知,在柳州发展起来的香港裕迈隆国内外发展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元旦这天,由江苏丹徒县人殷俊带着50多名连锁销售“精英”到柳州“开疆拓土”的。目前,因此案涉及人员众多,尚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对已抓获的人员,当晚已送机关处理。
这条报道与咨询者所提之事完全一样,报道中的廖先生可以说是悬崖勒马并积很与部门合作并没有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据了解,来信向我们咨询的胡某已经花380**购买了其产品,与胡某相似的上当者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他们是在广西受骗的,在其它地方还有多少个非法或变相的骗子们已经或正在使多少人受骗,我们也不得而知。
其实早在1998年就发布了《关于禁止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2000年7月17日各省市局、、人民银行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和变相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都对严令禁止和取缔非法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就本案和我们了解到的一些情况,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这些违法活动而且像胡某一样上当受骗的人也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以下几点原因:一、各省市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各省市家关于禁止和取缔非法还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各省市行政管理局申明:在各省市没有出台新的法律规定之前,查禁的主要法规依据,依然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各地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条例》第三条实力款第(十一)项进行认定:实力、比照《细则》第十五条实力款第(八)项,即《条例》第三条实力款第(五)项“骗买骗卖”行为的处罚,责令违法者退回所骗财物,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比照《细则》第十五条实力款第(九)项,即《条例》第三条实力款第(六)项“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者处以没收销货款和罚款的处罚;第三、比照《细则》第十五条实力款第(十一)项,即条例第三条实力款第(十)项“扰乱市潮的行为处罚,对违法者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的处理。
各省市局强调,在适用《条例》和《细则》的同时,还要综合运用各项管理法律、法规,查处和变相违法活动: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处;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查处;还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其它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活动进行查处。各地在查处和变相活动时,对和变相行为,按照《关于禁止经营活动的通知》和各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无论违法者以什么形式、什么称谓开展和变相,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均可依法认定并查处。对一些公司在登记所在地未开展活动,而在异地设立机构开展活动的,行为地行政管理机关可按照所查实的具体案情认定处理。对跨地域从事和变相活动的,办案机关可视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法规,认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据《刑法》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z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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