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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养猪场内盗走藏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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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贪念,将他人看护养猪场的一只藏獒盗走,结果领刑受罚。经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龙潭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 

  今年39岁的张某,系龙潭区缸窑镇的一个农民。10多年前,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但其仍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 

  今年6月,张某意外得知邻村农民李某买来一只价值不菲的藏獒看护养猪场,便起了盗窃藏獒卖钱花的念头。 

  经过精心“侦查”和准备,6月23日凌晨1时,张某悄悄潜入李某的养猪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药丸,将该养猪场内看门的藏獒药倒后盗走。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藏獒价值700**。 

  案发后,自知罪责难逃的张某,主动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万元。 

  龙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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