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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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意见稿规定,《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的剂型、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附页中注明生产的品种名称、证书变更的有关信息。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在附页中注明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
意见稿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生产许可证》。同一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同一生产企业在不同生产场所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分别申办《生产许可证》。
意见稿指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组织生产,很出品种范围生产的视为无证生产。
《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许可证》附页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收回原《生产许可证》,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企业拟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生产许可证》办理。
意见稿强调,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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