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应当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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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回顾《行政复议法》颁布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制度走过的历史进程,行政复议工作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为化解社会矛盾、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较早,《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其后又颁布了《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提高了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从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行政复议系统在各省市范围内普遍建立。从到地方的各级各类行政复议机关不断充实复议机构和人员,从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了组织保护和人力资源的储备。
四、对行政复议功能的认识更趋于一致。十年前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大家对行政复议功能的认识还存在很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监督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救济制度;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经过十余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应该说,现在的认识已经逐渐趋向一致。行政复议的功能应该是多元的,它既是一种监督制度,又是一种救济制度,还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从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三方关系看,行政复议更多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这些都说明,《行政复议法》实施十余年,已经为行政复制度更广泛、深入地适应新形势需要,获得新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从行政复议目前情况看,相对于行政复议制度内在的功能和作用,相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行政争议的数量,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还不如提起诉讼的人多,更无法和信访的人数相比。在正常情况下,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体系中,行政复议应该是公民的主要途径,受案数量应该数倍于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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