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草案)》规定过于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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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前的《汽车三包(草案)》规定:“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潜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扯皮的关键字眼,就在于“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
这太过于模糊!为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开脱责任找到了理由。
经销商肯定是先顾左右而言它,在把所有的借口都转化为种种生动的理由,再撕破脸皮同顽固不化的消费者怒目相向。
虽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三处处长谢鹏鸿在广州花都第二届品质论坛透露,“汽车三包”与2004年曾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相比,会有进一步可操作的细则规范”,但“何种程度”的可操作,暂时还不得而知。
小编点评:上述这一条款,也不知究竟进行了何种修改。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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