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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住宅权保护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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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住宅权是随着公民权和人权观念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现代法治发展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制度只有在进入现代社会后才有可能建立和完善。

因此,尽管存在诸多弊端,国民党南京政府却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早的住宅权保护制度。从批判继承的观点看,民国时期的住宅权保护制度虽颇多纰漏,然其毕竟为目前解决公民的住宅权问题提供了早期的模式和经验,不可一概否定。其成功之处,值得借鉴和吸收;其失败之处,引以为教训,当是建立新型住宅权保护机制的务实态度。

住宅权保护制度在现代立法中的崛起

在西方法制史上,对住房权的积很保护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虽然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立了对住宅的财产权保护制度,并以供奉神灵的缘故,未经主人允许,任何人不许侵入私宅,但并无给私人提供住宅的责任,自住其力是实现住房权的基本原则。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都市化的发展,人口激增,各大城市出现了严重的住宅问题(主要是住宅短缺和居住环境恶劣)。

一些,如英国从19世纪中期开始以法律手段干预工人阶级的住宅问题。次国内外大战爆发后,房荒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房租管制的难以为继,促使许多西方都改变了传统观点,承认政府有责任帮助或者直接给公民(主要还是工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住房,并形成了由政府直接建设或援助私人建设公共房屋、支持私人建筑和购买自住房屋(如发放低息贷款和补助、减免建房税收等)等制度。住宅权逐渐成为重要的立法内容并成为现代公民一项基本的人权,成为衡量一个是否完善保护公民权利的标志。

西方法学思潮的这一重大变化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在1920年代就开始陆续介绍和引进中国。在当时一些法学著作里,有学者系统介绍了英国伦敦整顿贫民窟的办法以及一战期间和战后通过的Addisons住宅法(1919年)、张伯伦住宅法(1923年)、、Whiteley住宅法(1924年)、工党的公共住宅政策、法国的家屋改良法制(1894年)、家屋免税制度、劳动者住宅法(1923年)、德国对私人建筑房屋的鼓励与援助制度等。住宅权观念逐渐在我国传播并对当时的立法产生了积很的影响。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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