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住宅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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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中山思想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指导思想,住宅立法也不例外。除了重视民生的三民主义以及平均地权的理论以外,孙中山关于住宅是四大需要之一的思想对住宅立法影响。
在《建国大纲》第二条中,孙中山确认食、衣、住、行为民生四大需要,故规定应建筑各式屋舍,以乐民居。这实际就承认了政府对住宅保护的积很责任。在实业计划中,孙中山又将居屋工业分为(甲)建筑材料之生产及运输,(乙)居室之建筑,(丙)家具之制造,(丁)家用物之供给,积很谋求住宅改良与增加。战前土地法中房屋救济的条款、抗战爆发后发布的多种房荒救济法令以及1949年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国民住宅的立法都可以在孙中山思想里找到源头。
公民住宅问题的激化
南京国民政府面临着巨大的住宅问题,而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化与战争。先,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民国时期各主要城市人口激增,成为政府不得不出面解决的棘手问题。如上海市,“以业及交通线之集中,造成人口过度拥挤之现象,一切发展,几全部结集于中区狭小地区之内。抗战时南市、闸北,破坏甚烈,由是集中情形,更趋严重。人口密度竟达每平方公里二十万人以上之惊人数字。”这导致房屋需求很度膨胀,房价、房租逐日攀高。当时的日报甚至以“一日千里”来形容广州房价和房租的上涨。而房地产商人不愿意投资低廉房屋,一般市民所能选择的居所很为有限。房屋的很度短缺,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甚至阻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青岛市“普遍房屋堪为一般平民居住者,颇形缺乏。而各里弄杂院,又复湫溢逼仄,污秽不堪。卫生既不讲求,取价复多高昂。” “其中尚有一部分贫民,仅于废垒洞中,聊蔽风雨,其情尤觉可悯。”有的则搭建棚屋。在武汉市,“一般劳动人民因无力建筑正式房屋,租房又无力负担,遂用废料残木、芦席木板,就市内空荒地区大量搭建棚屋。这些棚屋多分布在沿江河滩地,防水堤内外,铁路沿线,工厂仓库营房学校附近,以及里巷道路两旁地区。棚户所在的地区,缺乏水道设施,污水遍地流溢,空气污浊,严重影响了市民健康,对码头港埠的建设和机关工厂的安全,也有妨碍。”更有甚者只好流浪街头,一到冬天难免“路倒”的命运。如地处南方的广州市“三十五年(1946年)自一月至八月路尸达七千二百余具。天寒地冻,贫病者更难为活。现在每日都有十余具,不能不谓骇人听闻。”其他北方城市情况当更为严重。这些贫民的居住问题非由政府解决不可。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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