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第1站

  • 金牌商机
  • 推荐项目
首页 >新闻资讯>服务行业>政府建筑公营住宅制度

政府建筑公营住宅制度

您可能感兴趣的项目78%用户关注的赚钱项目
  • 美女 2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美女 14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美女 2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美女 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赵海璇 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赵海璇 1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贺先生 4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 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沙 3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齐总 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荣荣 4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 45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15241886937 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徐凯 1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先生 5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先生 3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换一换

导读:

公营住宅又称市民住宅、平民住宅,是指由市政府建筑出租与人民居住、非以营利为目的、承租人不得转租的房屋,类似现在所说的廉租房。

旧土地法规定,发生房荒时由政府建筑市民住宅出租给市民,其租金不得很过建筑用地及建筑费总价额年息8%。抗战中颁布的社会救济法(1943年)第34条也规定,“在人口稠密之地区,住宅不敷居住时,县市政府得修建平民住宅,廉价出租;或修建宿舍,小本或廉价租与平民暂时住宿。”

新土地法没有这一条款。根据第94条政府应建筑相当数量的准备房屋供市民居住的规定,是将这一内容融合进了准备房屋条款中。后来依据新土地法制定的《房屋租赁条例》第16条即规定,该条例条所指地区内各该管政府,应依土地法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筑人民住宅。则发生房荒的时候,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建设市民住宅。

这就承认和赋予了地方政府为所有市民的住宅承担保护和救济的责任,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由于承担公营住宅责任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因此,西方一些还规定政府要给地方政府财政补助,如英国1924年就规定,财政必须按照市民住宅的建筑数量予以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补助。

新旧土地法均没有给地方政府发放补助金的规定。有学者在1933年就指出:“这种办法在我国现在财政十分困难情形之下,虽欲努力求之,恐亦难能办到。依著者之意见,可由政府特许地方政府发行建筑公债,以补不足,尚属可行,且在欧美各国亦不乏先例也。”

这一缺陷在抗战后得到了一定程度上补救。

(责任编辑:齐齐)

标签:

上一篇:黄晓明亮相TOUGH上海时装秀 下一篇:政府建筑住宅的一些制度

3秒快速留言,赚钱项目量身定!

性别:
  • ·请给我推荐赚钱的项目。
  • ·有热门项目请联系我。
  • ·我没有开店经验,请推荐合适的项目。
  • ·我有开店经验,有好项目请联系我。
  • 私信交流防骚扰
  • 诚信品牌有优惠
  • 网上索票看展会
  • 火爆项目线下看
X 信息提示

恭喜您!留言成功。
请保持手机畅通,确保企业快速与您取得联系!

赶快 注册 成为渠道网会员吧,您将享受更多免费会员服务!

  • 享受最低加盟费优惠政策!
  • 创业遇到难题,投资顾问来解答!
  • 快速找到诚信优质的投资项目!
  • 免费参加招商展会,为您加盟护航!

渠道网已注册371079人 ,诚信品牌158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