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筑住宅的一些制度
- 薛 3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15241886937 2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徐凯 3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先生 3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薛先生 2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秦妮妮 1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秦妮妮 10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先生 2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先生 1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 2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 1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18643999968 3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刘小姐 2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刘小姐 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黎 2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 1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导读: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38年颁布了《内地房荒救济办法》。在公营住宅制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多个方面(如政府给予经费资助)突破了旧土地法的规定。先,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及其具体职责。
导读: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38年颁布了《内地房荒救济办法》。在公营住宅制度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多个方面(如政府给予经费资助)突破了旧土地法的规定。先,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及其具体职责。
公营住宅由县、市政府建筑和管理,其建筑计划应呈请省主管建筑机关核定。重要都市地方公营住宅规模较大者得由省政府建筑之。所需要的基地以公有荒地拨充之,如无适当之公有土地时,得依法征收私有土地。其所需要的建筑经费由省政府核定支付,经费不敷时可以呈请酌予补助或介绍贷款。其次,规定了公营住宅的环境和质量要求。公营住宅的地点应选择城市附近、交通便利、环境适宜之地区。其建筑设计和质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空地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基地百分之三十;②结构应力求经济卫生以适应当地大多数住户之需要;③建筑材料应尽量采用当地或附近之国产材料;④外墙及主要分间墙应用防旺材料构造;⑤应附有公共消防及防空设备。公营住宅通主要街道之道路及公用设备应同时完成之。其出租须依土地法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当时的重庆国民政府根据这一法令,在离市区较远、地价比较低的地带,借助中国农民银行等四大银行贷款营建,按照投资计算,重庆三百万元,成都二百万元,贵阳一百万元。这个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但是,相对当时的难民数量,仍旧“求过于供,向隅者多,是以仍有待于政府之大量建筑,以应急需。”
而且,当时逃到后方的难民大多数都经济困难。为缺乏的是房租比较便宜的平民住宅。但该办法只是笼统规定公营住宅,没有做进一步的区别。在1941年召开的第三次各省市内政会议上,曾有官员建议,“应分普通住宅与平民住宅两种,建造平民住宅之数量,不得少于普通住宅数量之三倍”。
这是很高明的一个思路。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的,所谓的住宅缺乏,并不是真的住宅短缺,“而是便宜的住房短缺”。但房地产发展的结果是没有人愿意投资于利润微薄的低廉住宅。因
(责任编辑:齐齐)
上一篇:政府建筑公营住宅制度 下一篇:隆美窗帘让您的生活充满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