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土地问题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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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与当时西方的住宅法大多独成体系不同,南京国民政府是将住宅问题放在土地使用的框架下来处理的。在旧土地法里且定名为“房屋救济”。
对此曾有一个学理上的解释:
“房屋为土地的定着物,人民直接使用房屋,就是间接使用土地,故房屋使用问题亦应属于市地使用问题范围之内。”“市民住宅的问题,尤为市地使用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有财力的人可以购买基地或租地自建住宅,财力不足的人只能租住房屋,更贫穷的人则并租住房屋也感着种种困难。故房屋使用问题,乃一变而为房屋救济问题,这是本节定名为房屋救济的理由。”
从理论上来说,这一法律体系上的安排是比较科学的。住宅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土地价格的日益上涨和人口的增多。只有解决好土地问题,才能解决好住宅问题。这也是当时中国土地问题十分严重而住宅问题还不突出的现状的反映。但同时,这也是对住宅问题简单化的一个表现,没有认识到住宅问题和土地问题的重大不同。因而有关规定也比较原则和简略,缺乏操作性。这直接导致抗战爆发后不能很快适用,只好另行制定房屋租赁条例。这固然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但也说明:附属于土地法的住宅立法体系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在现代工业发达、城市人口激增的情况下,住宅问题日益重要,住宅法需要单独成编。但土地问题的优先解决(如给住宅用地特别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以更多的优惠)仍是应该强调的。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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