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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和立法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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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出他的政治理想和政治诉求,即实现人的政治自由。这种政治自由通过权力约束权力予以实现,权力约束的方案是运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方法,而要保护权力分立与制衡就必须通过立法将其法定化、制度化,通过立法来确认权力资源的配置,是实现政治自由的有效的途径。

在孟德斯鸠的理论框架中立法权、行政者和司法权是权力体系中相互并列的三种权力,虽然他并不像洛克那样认为立法权是高于其他二权的权力,具有神圣性,但是三者也并非等量齐观,立法权乃是三者中为重要的权力,作为各权之,居于权力体系的中心地位,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是既制约又从属的关系。事实上,在孟德斯鸠论述三种权力的时候,是以论述立法权为主线,而兼论它和行政权、司法权的关系的方式展开的。

关于立法者,孟氏认为他们先应当具有“适中宽和”的精神品格。在孟德斯鸠身上,我们可以看到类似亚里士多德综合平衡的折衷方法的影子,他始终倡导“适中”的精神,“我认为,即使是尚的理智,如果过了度的话,也并非总是值得希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很端更适合于人类。”[3]作者理想中的应当是一个人民充分享有政治自由、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力量的良宽和政府,因此它必须拥有与其性质相匹配的、轻重相宜的法律制度。而良法的制定有赖于睿智贤明的立法者,立法者若昏庸残暴,则人民难免于恶法的蹂躏。贤明的立法者应当具有“适中宽和”的精神。孟德斯鸠直言“我写这本书为的就是要证明这句话: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5]。所谓适中宽和就是不走很端,不过激无度,在两个很点之间衡量取舍、斟酌裁定。其次,立法者应当是精英人物。立法者可以通过努力塑造出一部作为立法者立法智慧而法官机械运用的完善的法律,并且不是人人都可以来立法的,只有“那些有足够的天才”的人,才“可以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制定法律”。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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