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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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各国关于“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讨论中,团体诉讼经常作为一种制度样本而被屡屡提起。不过,对于欧陆之外的法学家而言,真正理解这一制度却并不容易。
单单关注法条显然不够,德国学者关于现行法的法解释学和法政策学论著,也不能提供直接的帮助。对于缺乏必要背景知识的“他者”而言,这类著作总给人雾里看花、隔靴搔痒的印象。为了冲破隔阂,获得关于一种外国制度的“整体的理解”,一个很直接、也很直观的方法是历史考察。一旦厘清了一种制度的来龙去脉,我们就有可能理解这种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这种功能的方式,进而评价这种制度在比较法上的意义。
在德国法上,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UWG)规定了团体诉讼。1976年,《一般商业条款法》(AGBG)颁布,由此团体诉讼获得了另一个重要的发展空间。2001年,《一般商业条款法》废除,其程序性规定由新颁布的《不作为之诉法》(UKLaG)取代。
此外,在《反限制竞争法》(GWB)、《商标法》(MarkenG)、《电信法》(TKG)、《医院收费法》(KHEntgG)中,也有关于团体诉讼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多数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不作为之诉法》的援引,就适用范围和理论意义而言,这两部法律上的团体诉讼无疑构成了德国团体诉讼的主体。
鉴于此,本文的考察范围仅限于团体诉讼在这两部法律中的发展。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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