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诉讼在20世纪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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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由经济主体的自助。在德国,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自助性组织几乎在各个领域都获得了发展。人们通过有组织、自助性的联盟,来安排、规范和指导其经济交往,减小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风险。
这些组织试图将那些刚从旧的身份限制中解放出来的、惊惶失措的人们重新团结起来,赋予他们安全感,让他们参加到和社会生活中去。从这个意义上,团体的兴起,可以看作是对18到19世纪初期德国个人主义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回应。
从理论上,人们还可以为团体的出现提出其他解释。比如,职能的转变和个人传统身份的丧失,使得人们走到一起,以集体的方式面对,表达利益。而团体在业领域的兴起,则有更加清晰的轨迹可循。
一方面,作为新兴的产业,工业家要与其他行业争取资源,不得不组织起来;另一方面,大工业时代,生产和交换都变得很其复杂,团体的存在,使得企业家可以更好地应对工业时代的各种社会问题。
而所有这些解释都指向一点,即,团体的兴起是19世纪德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结果。
由于德国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团体先获得了发展。1815-1871年间,手工业和工业团体开始出现,并且很快在数量和影响上都很过了农业团体。
鉴于经济团体在19世纪晚期德国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德国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巨大影响,立法者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其纳入考虑之列,也就不会让人感到意外。并且,联系前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背景的介绍,更能看出二者在社会功能上的天然契合。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提出就是为了在自由主义经济模式的内部为市场竞争提供一种“补充性”的救济方式,而经济团体恰恰就被看做是“自由个人的自助性联合”,那么,赋予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追诉资格,也就水到渠成。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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