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择团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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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这种位置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出现在立法过程中的观点之争。支持者看到团体诉讼能够弥补现有救济机制之不足,提供一种额外的反不正当竞争机制;而反对者则看到这种制度与竞争自由的紧张关系,担心它会被滥用。这两种立场的对峙,在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过程中出现,又在此后团体诉讼的历次改革中反复重演。
正如学者指出的,19世纪的德国是一个“解放”的时代。几乎在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个人自由”都成为至高无上的理想。人们相信,只有根据自己的意愿生产、投资、劳动和消费的“自由的个人”,才能成为经济生活的主体。整个经济生活的游戏规则和规范基础,都被这种个人自由的诉求打上了烙印。
市场被看作一个自我形成和自我规制的空间,它有自己运行的法则,而任何来自、社区、和群体的外部约束都被认为是消很和负面的。
但另一方面,几乎从一开始,这种理论模型就被证明为与社会现实并不相符。挣脱了封建束缚的个人的确可以自由的参加经济交往了,不过,自由主义理想中的那种和谐秩序却没有应运而至。为经济交往制定了规则,但这种规则主要体现为一套“主观权利”体系,它详尽规定了每个个人的权利,却很少考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和社会的连带关系。
为了获得一种经济的同时也是社会的秩序,经济主体需要一种讨论、协商和表决的机制;经济生活的收益也需要根据人们在社会和经济结构中的角色,以其能力和贡献,同时也能满足其需要的方式重新分配给每个人。纯粹的个人经济无法完成这一任务,于是个人在获得自由的同时,却感到前所未有的孤独和无助。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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