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责任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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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西原春夫从规范的责任论的观点出发给“责任”概念的定义为“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的法律上负担,其内容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社会伦理的非难”及导师上述分析的“少年刑事责任”概念理论体系,导师提出下列“少年刑事责任”内涵的论点:
先,少年刑事责任是非难,刑法要求“具备责任能力且够责任年龄的少年”按照刑法上的规范来行为,并且能够期待这种行动,所以有违规范能够科处刑罚,当然要以“少年行为人”具有按照规范实施决定的能力这个前提,那么对于20周岁以上成年人(日本刑法规定20周岁以上为成年人)没有按照刑法规范来行为,非难责任应当承认。但不否认其他因素影响,如环境、个体素质。
其次,少年刑事责任是“社会伦理的非难”。根据上述限定,还不能产生责任。少年没有按照刑法规范来行为,但少年欠缺是非辨别能力或者根据是非辨别能力而行动的能力(责任能力)的前提,对少年不应产生非难。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会较成年人弱,既然责任能力弱,显然同等违反规范行为非难责任小于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也要相对成年人限定责任,如果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没有(没有责任能力),同等违反规范行为非难责任与成年人的区别是无和有的关系。
,责任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难”。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影响有大小、轻重的差别,责任随之产生大小、轻重的差别,“通过违法行为大小的判断,也影响责任大小的评价”。同等违反规范行为影响大小、轻重,由于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与成年人差别于弱小、没有(责任能力的大小、有无),那么,二者非难的区别是责任的大小、有无关系。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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