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责任范围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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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仅以形式责任概念归责,则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潭,包括对成年人、未成年人,当然,这只不过为“责任”概念归责提供主观的可能,在我国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有达到重伤以上或死亡的实害后果(实害论)才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实质责任概念指一定情况下某种心的要素给以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导师认为单纯以实质责任概念定罪似乎又陷入客观归罪的沼泽,对于未成年人如果不考虑前者,实际上是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没有二样,只有将二个因素结合综合认定才能准确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人轻伤,结合主观归责可能性的前提条件的心的诸要素的总体,如为故意,可以归责;如为过失,不能归责,当然德日刑法把故意、过失称为违法性意识,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来归责。
综上比较分析,导师“少年刑事责任”可以界定为“达到责任年龄,又要求能够认识其行为的性质或意义且能控制其行为的少年违反行为的义务或反价值行为的非难”。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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