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责任主义理论
- 鲁先生 1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先生 3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先生 2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 25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赵宝 3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先生 30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黄城 20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黄城 3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水 2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 30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孙涛 3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竺 4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张丽 3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杨剑明 3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陈女士 43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陈女士 1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导读:
大陆法系关于责任主义中的意思自由(责任论的基础)理论中,德日学者认为,“自由意思决定的可能性是非难可能性的前提理论下,意思决定的自由成为责任的论理前提,即行为人具有根据法规范实施意思决定的能力(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实施违法行为才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理论前提下,导师仍然得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没有责任能力则无责任;在有责任能力前提下,责任能力的大小决定或影响责任的大小”的论点。该意思自由理论又分以下几个学说,即非决定论(人可能自由决定其意思,能够避免犯罪,环境、素质不能决定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论(不承认意思自由,承认环境、素质决定人的意思,人的意思是因果法则的原因的结果)、相对的决定论、柔和的决定论(承认承认人的意思是因果法则的原因的结果,但不是“生理层次”决定的,是根据行为人“意思的层次”或者“规范的心理的层次”决定的),马克昌教授认为相对的决定论可取,理由是“人总是受自己生存的环境(社会的和自然的)制约的,的意思自由是不存在的;不过,人又不是完全被动地受制于自己的生存的环境的,他能够利用被认识的客观规律支配自己和外部国内外,为**的目的服务……并根据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作出意思的决定”。导师完全接受并领会这个理论观点。
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导师在有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提出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范的意思,当然受到环境、个体的生理素质因果法则决定,但是心理虽因年龄幼小,经历社会磨砺少导致不成熟,但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尤其是主观恶性重大、社会影响危害很大、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有**的认知能力,与意思感知的,对于一些社会危害轻微的行为则没有对社会影响危害很大、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意思决定性强。所以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旺、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与这个责任主义中意思理论相吻合的。导师在有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递进提出的“没有责任能力则无意思也无责任;在有责任能力前提下,责任能力的大小决定意思强弱也影响责任的大小。”当然,导师提出上述论点实在考虑行为精神健康的基础上进行的。
(责任编辑:齐齐)
上一篇:公私幼儿园同价计划三年启动 下一篇:少年刑事责任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