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责任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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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未成年人责任学说,分为于道义的责任论、社会的责任论与法的责任论,导师更倾向于社会的责任论,因为古典学派的道义的责任论认为责任是对有自由意思者基于自由意思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加的道义的非难,而对于未成年人或幼年人由于缺乏或不具有完全是非善恶的辨别和行为控制能力,不具有或完全具有意思自由,以道义进行非难是不科学和勉强的。
至于法的责任论认为根据法的立场非难对法益的侵害、危险行为,对于未成年人责任,刑法还是应该保持谦抑性为;而近代学派社会的责任论从防卫社会的立场来非难行为人产生责任,似乎更合乎对于未成年人责任非难,不仅具有责任能力成年人侵害行为发生非难责任,而且对于年幼的未成年人即使没有责任能力,对社会也不是没有责任,所以德日、英美等国提出保安处分。
我们提出的“双保护原则”就有保护社会的一方面内容。但这与导师提出的 “对于未成年人,没有责任能力就没有责任”有冲突。对于行为责任论(从行为意思上考虑非难责任依据,与意思责任论同理论根基)、性格责任论(从行为人性格上寻求非难责任依据,与社会责任论同理论根基)、性格论的责任论、人格责任论(以道义责任论为基础,同时在行为中表现的人格主体性上寻求责任的根据)这一分类中,人格责任论相对全面揭示未成年人行为非难责任依据,但不够科学,不符合唯物主义。
对于心理责任论(从故意、过失心理角度确定责任依据难把握)、规范责任论(从故意、过失,责任能力,存在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三方面责任要素中确定责任的依据)、实质责任论(立足于社会防卫)这类,似乎规范责任论较为全面易把握,但主次倒置。
观点中,导师认为上述各责任论各有缺点,马克昌教授认为“修正的道义责任论是妥当的,”导师也认为修正的道义责任论更能准确把握未成年人行为非难责任依据,先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意思,未成年人是受素质和环境决定的,根据辩证法,未成年人行为又具有相对意思自由,从此而言,以此确定未成年人责任依据更为辨证和科学。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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