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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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比较研究少年刑法,必须明确何谓少年犯罪,少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按照大陆法系之德日刑法理论通说,导师认为研究少年刑事责任,要追究少年的刑事责任,除了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罪过,还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及界限。
国内外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差别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在上述刑事责任基本理论基础上我们更进一步探讨少年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根据众多学者(如德国的李斯特、前苏联的H. A.别利亚耶夫、日本的西原春夫)对责任能力概念不同规定,马克昌教授认为苏联H. A.别利亚耶夫下的概念具有概括性、易于人理解的责任能力的内涵。该概念“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根据上述责任理论的分析观点,导师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以一个人的意识能力是否能认识其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否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标准。少年责任能力可以定义为“指少年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意识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行为能力),并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受刑能力)。”
分解少年责任能力的三个组成部分:1.意识能力:少年行为人认识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意义。2.行为能力:少年行为人控制自己的行为。3.受刑能力:少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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