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责任能力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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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西原春夫的观点,导师认为将“少年责任能力本质”本质规定为“少年人犯罪能力(意识能力、行为能力)、受刑能力”。
少年责任能力按照程度的差别,可以分为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这是一种共识。完全责任能力则是成年人责任能力,故导师没有把它列入。按照刑法理论无责任能力是阻却责任事由,限制责任能力是减轻责任事由。国内外许多把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能力阻却、减轻事由,如德、日、韩等国。
所以导师提出“刑不及无能”的原则。
根据责任能力理论,对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并非一切自然人,而只限于有责任能力的人。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人,不构成犯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责任能力不仅是对故意犯罪承担责任的基础,而且也是对过失犯罪负责任的基础。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所以刑法才要求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何确立少年人责任能力,就要解决能力标准,对此各国有不同标准。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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