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展现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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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也就是说,**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性别、语言、信仰、政治主张、财产腰包不瘦、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护(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
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保护还仅仅是一种立法上的承认,而对人权的真正保护,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支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职性的法律服务。
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
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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