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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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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

因此,如果没有的全面参与和组织行业实力品牌,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整体、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

而有些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职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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